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授予学位基本要求

作者:时间:2022-03-02来源:点击数:


201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已于2013年发布。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特点分别制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是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发布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学位授予单位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提供参考依据。


上一条:《MEM专业学位论文标准与工作指南》发布版

下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

关闭

办公地址:闵行校区:上海市东川路800号陈瑞球楼三、四楼(邮编:200240)

徐汇校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新上院502室(邮编:200030)

版权所有©2016 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研究生院 沪交ICP 备 50534

办公地址:闵行校区:上海市东川路800号陈瑞球楼三、四楼(邮编:200240)

徐汇校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新上院502室(邮编:200030

版权所有©2018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研究生院沪交ICP5053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