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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刊号:ISSN 2095-3925
  • 国内刊号:CN31-207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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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 第卷 第1期
  • 出刊日期:2023-01-15

《交大法学》是由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主管主办、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凯原法学院编辑、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

详细信息

2023年第卷第1期

(下载当期目录)

    专题
  • 编者按: 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法治和全球海洋治理
    2023 . (1):  5-5 [摘要](96) [PDF](123)
  • 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
    黄进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现行国际法与国际法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二战后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现代国际法与国际法治从总体上讲是进步的,对战后世界和平及安全、国际合作与发展、人权尊重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代国际法与国际法治并不完善,无论是国际法规则制度本身还是国际法治的运行,都存在深层次的问题,还有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需要改进。当代中国已深度融入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体系,从学习者、追随者、受益者发展成为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并在理念、原则、规则、制度等方面对现代国际法与国际法治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要立足中国、胸怀天下,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善于运用国际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
    2023 . (1):  6-19 [摘要](102) [PDF](196)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地位: 发展与界限
    施余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海洋宪章”,构成规制所有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在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中,通过演化解释等方式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适用于该条约缔约时未出现的新问题,甚至将条约条款进行明显不同于文义的新解释,已经成为近年来国际裁判实践的一种趋势。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地位具有其必然性,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能解决所有海洋问题,该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因此,如何确定该公约解释和适用的“界限”尤为重要。
    2023 . (1):  20-34 [摘要](106) [PDF](123)
  • “主管国际组织”与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发展
    陈海波
    为推动海洋科学研究,促进国际合作,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载体的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为“主管国际组织”设置了特殊地位和多重角色。主管国际组织是海洋科学研究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导者。主管国际组织海洋科学研究多元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与海洋科学研究“公共性”与主管国际组织“功能主义”相互呼应的特点,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提供的支撑密不可分。主管国际组织海洋科学研究多元发展对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法规则体系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助于明晰“海洋科学研究”的概念,厘清《公约》海洋科学研究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通过一般准则和方针进一步发展海洋科学研究规则体系;这种发展也带来了规则体系和治理机制的碎片化风险,需要思考如何应对。
    2023 . (1):  35-58 [摘要](84) [PDF](96)
  • 科技运用活动与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 南海仲裁裁决对《公约》第 121(3)条解释及适用的错误
    高圣惕、赵思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2023 . (1):  59-78 [摘要](78) [PDF](78)
  • 研讨与观点
  • 洛克纳案、实体性正当程序与“明显违宪”标准的衰落
    杨洪斌
    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一向被认为是美国宪法史上最糟糕的案件之一。然而近几十年来,一个不同的洛克纳案正渐渐呈现出来。洛克纳案的多数意见是一份相当规范的普通法判决,并不存在根据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断案的问题。而且,也很难简单地认为洛克纳案违背了塞耶提炼出的“明显违宪”标准。至于司法篡权则更是无从谈起。正当程序条款的司法适用带来了对立法内容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审查,因此司法案件的最终结果就只能诉诸每个大法官对利益的权衡,“搞定五票即可为所欲为”。这就极大地动摇了传统上的立法和司法的区分,“明显违宪”标准的衰落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乃是这个过程的自然结果。
    2023 . (1):  79-94 [摘要](95) [PDF](116)
  • 公司法的深层结构: 从东印度公司到中国公司法
    夏小雄
    公司法深层结构是指公司法表层结构背后对于公司和公司法的观念认知、功能理解,展现了有关公司法的政治伦理、经济逻辑、文化理念。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具有历史性特征,决定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精神气质”和“内在品格”,对于公司法的体系安排、制度建构、规范解释亦能发挥重要作用。从公司法发展历史来看,公司法深层结构决定了“民主型”英国东印度公司和“专制型”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不同,二者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权力分配、董事责任约束、股东自治空间、政府关系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同风格的制度体系,并对于英美法系公司法和大陆法系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公司法全面修改背景下,有必要深入考察我国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及其对公司法治实践的影响,并立足本土实际、基于现实国情探讨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和实施路径。
    2023 . (1):  95-114 [摘要](99) [PDF](106)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类型化区分
    何荣功
    刑事诈骗是民事欺诈中的严重部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诈骗的行为类型多样,具体构造也存在一定差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诈骗行为的具体构造展开。交易型诈骗中,作为交易对价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使用型诈骗的场合,应重视对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用途和资金走向的考察,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财物用途和资金走向无法查清的案件,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格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同时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资格以及财物的具体用途。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还要注意欺诈事实是否属于核心或者主要事实以及欺诈程度等。
    2023 . (1):  114-128 [摘要](142) [PDF](1695)
  • 刑民交叉研究:理论范式与实践路径
    田宏杰
    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共存于一案的案件,以解决同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依归。因而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既要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又应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规范冲突范式和目的冲突范式从抽象的法秩序统一层面提出的“排除冲突”标准,有失空泛、笼统,既不能信服地回答规范冲突之问,也不能有效地开出目的冲突解决之方。只有立足于刑法与其前置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的生成与认定机理,才能为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另辟理论路径,进而捍卫刑法的保障法定位,实现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2023 . (1):  129-144 [摘要](85) [PDF](135)
  • 法学新锐与新知
  • 元代和买法律制度考论
    唐国昌
    和买,泛指官府向民间购买物品的行为。其核心便是“和”,即蕴含着自愿交易、买卖的官民双方地位平等、官府购买民间物品应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对价等含义。为了规范和买行为和保障和买秩序,元继于宋,确立起了一整套包括均平摊派、时估、法定程序、和买钱货两清的支付原则、税课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和买法律制度体系。然而,和买法律制度在“商品化/赋税化”“和/不和”的博弈中,最终滑向了政府主导、赋税化的境地,而随意的摊派与吏治的败坏在其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和买法律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缓其由“和”向“不和”的赋税化性质蜕化的作用。
    2023 . (1):  145-159 [摘要](81) [PDF](83)
  • 全责、免责还是损害分配: 故意侵权案件中过失相抵的适用
    李鼎
    加害人和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存在故意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判断困难。在加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表述,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这否定了《民法典》颁布前排斥过失相抵的态度,没有充足理由,容易造成司法者的困惑。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既可适用第1173条减责,又可适用第1174条免责,缺少区分依据。双方均存在故意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混乱。比较法上,从共同过失发展到过失相抵,教义学上的“同种类过错才能相抵”发展出了很多例外,但没有理论能够予以充分解释。法典规则的不同不影响普遍法理的抽象。通过归纳案例可以发现: 行为人故意中的预见内容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结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时,如果故意的预见内容包含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应当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的预见内容不包含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双方均存在故意时,如果可以互相预见到对方的行为,能够适用过失相抵。
    2023 . (1):  160-176 [摘要](92) [PDF](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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