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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 2014-11-03 浏览:

沪交基管[2014] 6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投资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维护我校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前期论证阶段与设计阶段

(一)在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负责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并向甲方提供方案设计的投资评价意见。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编制或审核工程投资概算,进行概算与估算的偏差分析,并向甲方提供对初步设计的投资评价意见(包括概算分析报告、概算与估算差异分析明细表和投资概算分配明细表等)。

(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时计算、分析、对比各项造价费用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进行概算与预算的偏差分析,及时向甲方提供造价咨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预算书、预算与概算差异分析明细表等)。

(四)在设计阶段,负责随着设计工作的深入和变化,及时修订并向甲方提交工程估算、概算及预算资料,以反映工程造价的变动情况。

第二条 施工招标阶段与施工阶段

(一)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向甲方提供针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咨询意见,协助招标办和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施工招标工作。

(二)对招标图纸和招标技术要求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建议,对工程初步的材料选用、设备配置、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采购的发包方式等,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有利投资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甲方编制、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清单内容及造价进行测算、分析,协助提供拦标价供招标办参考。按照甲方要求出具投标文件分析报告供甲方招标办参考,并出席必要的开标、评标相关会议。

(四)审核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艺设备的预算计划,撰写项目施工图预算与概算或投标文件的比较分析(含工艺设备)报告。

(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工程的造价控制月度报表及月度汇报资料(甲方有特殊时间要求例外)。

(六)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审核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的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以避免出现多付和提前支付的情况。咨询单位应在接到甲方要求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及节点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作。

(七)实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调整事宜的造价测算及审核签证工作。咨询单位收到甲方要求测算或审核的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测算或审核签证工作并向委托人报告结果,经甲方确认后,负责向施工单位解释审核结果。

(八)协助甲方确定与控制市政配套和其他专业管线配套工程的造价或费用。

(九)应按甲方确定的工程总投资控制目标进行造价控制管理,建立目标值投资控制情况的动态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报告已完工程的造价情况和偏差程度,并动态地预测未完工程造价数据。预测可能发生超出总投资控制目标的情况时,咨询单位必须及时提出措施意见并书面通知甲方。

(十)实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索赔事宜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相应进度节点的造价测算或审核工作。

(十二)在造价咨询全过程中为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政策,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必要时还应进行分析比较,向甲方提交分析报告。

(十三)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应于事前向甲方提供工程分包、分项工程的控制总价及其中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或费用控制上限。

(十四)在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及电子版分析报告、审核报告中,应详细注明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价格必须经过询价、比价,并向甲方提供比较的询价过程文件。

第三条 竣工阶段与其它

(一)按桩基工程、基础工程、上部结构工程、外装饰工程、门窗幕墙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划分阶段,在一个阶段工程完工后,咨询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如甲方需要,咨询单位还应协助甲方做好工程中间结算工作。

(二)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后,咨询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结算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15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初步审核,并向甲方提交全面的初步审核意见(含电子文档)。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协助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商谈,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

(三)项目竣工结算初审完成后,咨询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完整地归还给甲方。

(四)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咨询单位应根据审定结算资料在30天内完成工程投资分析工作(包括建安工程和工艺设备的投资分析),并向甲方提供书面及电子版报告。

(五)协助甲方正确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表等资料文件,协助甲方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并为甲方审计部门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提供帮助。

(六)根据甲方的需要,出席项目投资全过程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造价控制的工程会议,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甲方汇报(根据甲方要求书面或口头报告)。

(七)完成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要求。

(八)根据合同明确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四条 工作考核

(一)在合同履行完毕后5年内,咨询单位妥善保存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关的各类资料文件,若甲方在保存年限内调用此类资料,须予以配合提供。若因投资咨询单位原因,在保存年限内遗失或损坏此类资料,投资咨询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投资咨询单位派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及专业经验。若甲方发现有不胜任工作的咨询人员,应予以撤换;若该类情况再次发生,应按咨询服务酬金的5%,向甲方进行赔偿。

(三)在实施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的需要,服务到本工程施工现场,在工作日内至少应有一人在施工现场。若工作日内投资咨询单位项目组成员未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应向甲方按人民币500元/日进行赔偿。

(四)投资咨询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造价咨询工作。若咨询单位无故拖延工作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咨询单位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咨询服务酬金总额。

(五)未经甲方书面认可,咨询单位及其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咨询人不准向本项目各参建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六)咨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地进行本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严守工程各项商业机密和专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工程的资料文件。如咨询单位存在违反本条要求的情况,除追究具体人员责任外,咨询单位还应按咨询服务酬金的5%,向甲方进行赔偿。

(七)咨询单位经审计处审核项目总审减率超5%时,今后邀请招标时将不受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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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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