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16 9:30:00
根据上海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24号])精神,从 2011年1月1日起 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从每月2.5元调整到每月30元。我校从七月份开始调整,1月至6月的差额部分在7月份工资中补发。
尚未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且小孩仍在16周岁以下的老师,可以凭《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一份并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表》交到新行政楼B429,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其每月的工资中进行发放。
附:《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表》
人力资源处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