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沪交经资〔2014〕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和保值增值,促进学校出资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直接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作为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学校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学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学校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学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经资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学校独资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

(二)按学校相关组织程序推荐学校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人选、独资企业的总裁(总经理);确定学校独资企业主要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三)审议批准学校独资企业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学校独资企业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独资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

(六)审议批准学校独资企业的上缴学校利润方案;

(七)审议批准学校出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学校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九)制定或修改学校独资企业的章程;

(十)审议批准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独资企业章程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经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管学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需上报教育部或财政部审批或备案的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审核;

(三)负责监管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四)负责实施学校独资企业综合绩效的评价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五)负责组织办理学校出资企业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组织学校出资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和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工作;

(六)负责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学校出资企业做好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八)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第三章 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按相关组织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学校独资企业(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二)任免学校独资企业(公司)的董事、监事。

(三)向学校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学校独资企业(公司)经理班子副职成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经资委对企业管理者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授权经资办具体实施对企业管理者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四条经资委确定企业主要管理者的薪酬标准,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主要管理者的奖惩。

第十五条依据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学校独资企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学校管理的企业管理者在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二级及以下企业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下兼一级,但不得在下属企业经营班子兼职,并应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学校管理的企业管理者在下属企业兼职期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津补贴、福利费、交通费及其他收入。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向其出资的独资企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资委依法组织对学校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年度审计、财务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独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独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定期向经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履行学校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直接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学校独资及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涉及犯罪的,终身不得担任学校独资及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直接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直接出资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直接出资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经资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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