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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2017)

发布时间:2017-1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所有学生宿舍和在校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职责分工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学生宿舍的配置和年度大修计划编制等工作;学生处及各校区宿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宿管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服务、管理、教育工作;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生宿舍楼设立党、团工作分支机构,指导学生宿舍楼学生党、团建设及各类文化活动。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权利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享有住宿申请权。

(二)正常使用宿舍楼内提供的各种资源。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义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宿舍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第六条入住

(一)在本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并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安排在各校区就读的、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可以在学生宿舍住宿。

(二)不符合前项所述条件的其他各类在校就读人员,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服务。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宿管部门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安排临时住宿,但此部分人员不享受本校学生待遇。

(三)新生入校时,宿管部门根据新生名单,向各院系提供相应数量的宿舍床位,由各院系负责分配。

(四)住宿分配以“男女分楼(层),年级按楼集中,院系按楼层、相邻寝室集中,朝向、楼层搭配,按院系总体均衡”为原则。

(五)入住学生必须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

(六)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根据规定缴纳水电费。水电费采取使用人平摊自理方式,由学校水电管理中心代为收缴。

(七)宿管部门依照宿舍条件确定寝室入住人数并满员安排,宿舍楼内因故暂时空出的寝室、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

(八)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规定学制年限内所住宿的宿舍一般不变更,严禁私自出让、出租。

第七条变更

(一)因学生学籍变动、延期毕业或整体教学科研布局变化、宿舍维修、住宿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必须变更的,所涉及的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二)因教学、科研需要个别申请跨校区调整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核实,个人申请并填写《跨校区住宿申请表》,由宿管部门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予以安排。

(三)学生因个人或环境因素需要调换寝室的,可向院系、宿管部门反映情况,在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调换寝室。

第八条退宿

(一)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学生,其在校住宿资格即告终止,应当主动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宿舍。

(二)因特殊原因办理毕业离校手续仍需短期住宿的(时间不超过2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宿管部门酌情另行安排,短期住宿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学生因休学、出国、跨校区调整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

(四)学生退宿时必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搬迁出寝室,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并将所有宿舍钥匙交还本楼宿舍管理员。应当按期退出宿舍而未退出的,或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有关部门(所在院系、保卫处、学生处等)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五)因退学、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安排等原因须要在学年中途退宿,并且当学年不再申请学校任一校区学生宿舍住宿的,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在搬离宿舍并办理退宿手续后,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退还剩余的住宿费。

(六)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

第九条校外住宿

(一)因故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填写《欧宝app官方网站下载学生校外住宿(含租房)登记备案表》,经相关手续批准后,在所在院系及宿管部门备案登记。

(二)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三)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四)已办理校内入住手续,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五)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章住宿管理

第十条安全管理

(一)各宿舍楼大门设门卫或管理员,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及所携带进出楼的物品,并对所在宿舍楼行使管理职权。

(二)学生宿舍严格使用门禁系统,学生应持校园卡进出宿舍楼,学生宿舍每日000600宿舍楼大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联系楼内值班人员并登记备案。在校期间不在寝室住宿的同学应向院系请假、所在楼栋管理室登记备案。

(三)寒暑假期间楼内住宿学生少于一定人数时,宿管部门将择楼安排集中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整体安排。

(四)宿舍内个人财物由学生妥善保管。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管理部门给予的各类安全警示,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五)学生宿舍是集中居住场所,不同于一般私人住所,学生应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为维护学校及宿舍正常秩序,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本楼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阻扰。在宿舍内无人时宿舍管理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入宿舍且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六)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住宿在配有电梯宿舍楼的学生还应当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

(七)同学之间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宿舍管理人员或救援机构寻求帮助。

(八)基于安全用电考虑,寝室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设备,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未关闭的可以切断电源。

(九)宿舍钥匙不得随意私配或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严禁将宿舍门禁卡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一)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遗失按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由责任人赔偿。

(二)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如网络、煤气表具等,依据管理权属分工,分别由不同的校内外机构具体管理、维护,并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定,由宿管部门代为管理或协调,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公共环境及内务管理

(一)宿舍集体生活中学生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寝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各楼宿舍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卫生评比和各类评优活动。评比结果定期报送院系,作为院系评优评奖的依据。

(二)宿舍楼除寝室以外的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由各校区宿舍管理部门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为保证学生正常作息,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四)学生对宿舍工作的日常服务、管理可以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因装修、公共设施改善等工程实施而需要对相应宿舍及楼栋进行改造的,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宿舍会客管理

(一)凡非本宿舍住宿的人员通称为访客,访客必须遵守宿舍所有的规章制度。

(二)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每日8002200。女生宿舍只限在宿舍楼大厅或会客室接待异性访客。

(三)凡访客进入宿舍楼,须凭本人证件(校园卡、学生证、身份证等)在门卫处登记进入。访客如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应当主动在宿舍门卫处登记说明,管理人员亦有权进行主动查验,遇异常情况时管理人员应当报学校保卫部门派员检查。

(四)访客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管理人员应当报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访客和被访人应当尊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六)一旦访客对宿舍内住宿人员造成人身财产威胁及伤害,或对毁坏公共设施财产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对该访客及相关引进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宿舍楼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饲养动物和宠物。

(三)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如在楼内溜冰、玩球、高声喧哗、摔瓶子、放鞭炮等)。

(四)使用违规电器(如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热得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电磁炉等)。

(五)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接拉床头灯、擅自更改变动电路及装置等。

(六)楼内停放自行车或在楼内公共场所、通道堆放私人物品。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商业行为(如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

(八)使用酒精炉、烧烤炉、点蜡烛、焚烧废纸杂物等。

(九)在宿舍楼内烧煮食物。

(十)私自变更、出让、出租宿舍床位或留宿他人。

(十一)私自另配宿舍钥匙或将宿舍钥匙外借本寝室以外人员。

(十二)在宿舍内从事生产、制造、实验等影响他人生活、安全的行为。

(十三)藏有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等)、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十四)从事各类宗教活动、迷信活动。

(十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宿舍楼内禁止上述不当行为,若有违反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或要求改正,并视改正情况或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管理机构处置;若有违反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者,将视情节轻重,由宿管部门报送学校有关管理机构或公安部门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宿舍、医学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生效,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会同学生处、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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